【函釋】有關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轉貴局釋示住宅法第22條營業稅1案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年8月18日局授都住企字第1090154563號函轉貴局109年8月11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92009672號函辦理。
二、有關貴局前揭號函說明三:「本案國營事業出租土地供貴府興建社會住宅所取得之土地租金收入,非屬住宅法規範出租具備門牌號碼之合法建物,是其營業稅之徵免,仍請依前揭法令規定辦理。」1節,本署說明如下:
(一)內政部刻正依據行政院106年核定之社會住宅興辦計畫積極推動8年20萬戶社會住宅政策,規劃直接興建12萬戶社會住宅,奉蔡總統109年2月19日指示,請各國營事業及具公股股權公司(下稱公股公司)全力配合推動社會住宅政策,由各國營事業及公股公司利用自有土地主動興辦社會住宅,及108年11月29日行政院「第二階段社會住宅用地部會協商會議」決議:「各國營事業土地出租予中央、地方主管機關或行政法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興辦社宅者,租金以不超過公告地價之45‰為原則,且免收權利金......」(詳如附件),爰此,中央結合縣市政府、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及國營事業刻正積極推動興辦社會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