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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辦法

97年1月14日院務會議通過
99年6月14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政治大學商學院信義不動產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捐贈協議書之成立宗旨在於:培養不動產經營管理專業人才,推動不動產從業人員終生學習,並結合科技與人
文,從事不動產經營管理的前瞻研究,作為政策制定之參考,以期建立不動經營管理的專業地位,進而提升社會的空間創意與居住生活品質。

第二條

本中心設置指導委員會,指導委員共七至九人,由基金捐贈單位負責人(代表)、商學院院長、財管系系主任、商學院教授代表兩名、產業界代表與政府官員代表二至四名共同組
成,前三名為當然委員。

第三條

指導委員任期兩年,非當然指導委員由當然指導委員共同薦請校長聘任之。諮詢委員之任期與聘任方式與非當然指導委員同。

第四條

指導委員每季招開乙次,依中心成立宗旨,審議中心年度工作計畫與活動預算,並定期追蹤考核。指導委員會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校長與諮詢委員參予指導。

第五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職掌如下:
一、教育研討組:負責推廣教育、研討會、師資培訓等各項教育訓練課程的規劃與執行。
二、專案研究組:規劃及執行各項研究計畫。
三、資訊組:建置人才、師資、教材及相關業務的資料庫,並負責提供網路服務。

第六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依中心成立宗旨,研擬年度研究、訓練等相關活動編列預算,並依指導委員會之決議推動執行;置副主任一名,協助主任推動中心業務,並負責產官學界之意
見諮詢與交流整合。主任、副主任皆由本院院長提名,經指導委員會同意後,由本院院長聘任之。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院發展推廣委員會與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八條

本中心之作業細則由中心另訂之,經中心指導委員會通過後送院務會議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