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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有關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而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公有建築物,是否符合「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3條第2款規定疑義1案

【函釋】有關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而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公有建築物,是否符合「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3條第2款規定疑義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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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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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9.9.2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15291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09年8月21日能技字第10906000280號函。

二、有關來函所提臺灣省政府函釋部分,按台灣省政府組織制度調整後,其所屬各廳處會訂定之 行政規定業停止適用。

三、按建築法第96條第1項規定:「本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其所有權人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另按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其認定所應檢附文件及基準日期1節,本部89年4月24日台89內營字第8904763號函91年3月19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00018726號函(如附件)釋說明有案。有關上開合法建築物如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者,雖依同法第96條第1項規定,所有權人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惟尚未請領使用執照前,仍為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

四、查經濟部能源局訂頒之「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3條第2款,既已明定標準之適用對象,包括「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故旨揭公有建築物如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在尚未請領使用執照前,依前開說明三,應有其該款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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