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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訂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需用土地人辦理司法院釋字第七六三號解釋之公告及通知作業注意事項」

訂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需用土地人辦理司法院釋字第七六三號解釋之公告及通知作業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0713066221  號
函訂定全文 7  點;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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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當事人係基於分管契約占有土地,在土地所有權發生變動前,原本不涉及民法第 425 條之 1 規定之適用,自無由依此規定取得租賃權

裁判字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379號
案由摘要: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民法 第 425-1、426-2、824 條(103.01.29)
          土地法 第 104 條(100.06.15)
要  旨:按民法第 425  條之 1  規定,係在解決同屬一人所有之土地及其上房屋
          由不同之人取得所有權時之房屋與土地利用關係,必係土地或房屋讓與後
          方生有無法定租賃權之問題,從而當事人既係基於分管契約占有土地,在
          系爭土地所有權發生變動前,原本不涉及民法第 425  條之 1  規定之適
          用,當事人自無由依前開規定取得租賃權,進而謂其就系爭土地有優先購

【法規】私有土地因成為公共需用之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其所有權視為消滅,當該土地回復原狀時,原土地所有人之所有權當然回復

裁判字號:107年度重上字第172號
案由摘要: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37、767、770、1151 條(104.06.10)
          民事訴訟法 第 247、386 條(107.06.13)
          土地法 第 12、14、51、52、53、57、58 條(100.06.15)

【法規】經公告土地登記項目得由全國任一機關辦理 土地登記規則修正

 

內政部於日前修正「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為加強便民服務,推動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以提升地政業務之便利性,並因應土地登記網路申請作業,循序達成數位政府政策目標,故於此次予以修正,藉此推廣多元化爭議解決管道及因應實務作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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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核釋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是否得申請承租社會住宅之疑義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台內營 字第 1070817943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217 期 51899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3 條(104.06.10)
          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 3 條(107.07.02)
要  旨: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依民法規定具有行為能力,應不受內政部、地方政府社
          會住宅出租辦法年滿二十歲始得申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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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袋地通行權非以袋地與公路有聯絡為已足,尚須使其能為通常之使用

裁判字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613號
案由摘要:請求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等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48、242、269、786、787、789、800-1 條(104.06.10)
          臺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 第 2 條(78.08.28)
          臺北市未完成公共設施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出入通路之處理原則 第 3 條(106.05.18)

【法規】有關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其申請建物之產權登記原因為「夫妻贈與」者,是否得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疑義

發文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營署宅 字第 1070081133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相關法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第 12 條(107.06.04)
要  旨:申請人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其建物登記原因先為買賣,嗣
          後於申請日前 2  年內贈與其配偶,致建物登記資料最新一筆登記原因為
          「夫妻贈與」,若申請時婚姻關係仍存續,以該住宅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
          息補貼尚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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