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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當事人係基於分管契約占有土地,在土地所有權發生變動前,原本不涉及民法第 425 條之 1 規定之適用,自無由依此規定取得租賃權

【法規】當事人係基於分管契約占有土地,在土地所有權發生變動前,原本不涉及民法第 425 條之 1 規定之適用,自無由依此規定取得租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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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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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379號
案由摘要: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民法 第 425-1、426-2、824 條(103.01.29)
          土地法 第 104 條(100.06.15)
要  旨:按民法第 425  條之 1  規定,係在解決同屬一人所有之土地及其上房屋
          由不同之人取得所有權時之房屋與土地利用關係,必係土地或房屋讓與後
          方生有無法定租賃權之問題,從而當事人既係基於分管契約占有土地,在
          系爭土地所有權發生變動前,原本不涉及民法第 425  條之 1  規定之適
          用,當事人自無由依前開規定取得租賃權,進而謂其就系爭土地有優先購
          買權。又當事人與原土地所有人既未另成立租賃關係,則原分管契約何時
          終止,均無礙於當事人無從以土地承租人之地位優先購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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