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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都更條例權利變換取得土地 配偶互贈後再移轉時減徵土增稅 40%

【法規】依都更條例權利變換取得土地 配偶互贈後再移轉時減徵土增稅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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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昨(十九)日表示,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准比照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財政部指出,參照財政部107年12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700678270號令釋,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參據同法條第2項重劃土地準用同法第39條第4項減徵規定,准比照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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