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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私有土地因成為公共需用之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其所有權視為消滅,當該土地回復原狀時,原土地所有人之所有權當然回復

【法規】私有土地因成為公共需用之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其所有權視為消滅,當該土地回復原狀時,原土地所有人之所有權當然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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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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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7年度重上字第172號
案由摘要: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37、767、770、1151 條(104.06.10)
          民事訴訟法 第 247、386 條(107.06.13)
          土地法 第 12、14、51、52、53、57、58 條(100.06.15)
          土地登記規則 第 27 條(106.02.14)
          水利法 第 1、78、83 條(107.06.20)
          河川管理辦法 第 6、7、10 條(102.12.27)
要  旨:私有土地因成為公共需用之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其所有權視為消滅,並
          非土地物理上之滅失,所有權亦僅擬制消滅,當該土地回復原狀時,原土
          地所有人之所有權當然回復,無待申請地政機關核准。此外,因時效而取
          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者,不過有此請求權而已,在未登記為地上權人以前
          ,仍不得據以對抗土地所有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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