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袋地通行權非以袋地與公路有聯絡為已足,尚須使其能為通常之使用
【法規】袋地通行權非以袋地與公路有聯絡為已足,尚須使其能為通常之使用
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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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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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613號 案由摘要:請求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等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48、242、269、786、787、789、800-1 條(104.06.10) 臺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 第 2 條(78.08.28) 臺北市未完成公共設施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出入通路之處理原則 第 3 條(106.05.18) 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 第 2 條(94.03.16) 要 旨:袋地通行權非以袋地與公路有聯絡為已足,尚須使其能為通常之使用。而 是否能為通常之使用,須斟酌該袋地之位置、地勢、面積、用途、社會環 境等因素綜合判斷。倘袋地為建地時,並應考量其坐落建物之防火、防災 、避難及安全等需求,且不得以不確定之事實,謂該地仍得供建築使用, 而駁回通行土地之請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