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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訂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需用土地人辦理司法院釋字第七六三號解釋之公告及通知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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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需用土地人辦理司法院釋字第七六三號解釋之公告及通知作業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0713066221  號
函訂定全文 7  點;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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