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 to top

【內政部營建署】107年第四季住宅價格指數

行政院 100 年 10 月 26 日核定「民國 101 年至民國 104 年整體住 宅政策實施方案」,以「編製住宅價格指數並定期發布」做為具體措施之 一。內政部以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申報資料,計算出住宅價格指數,提 供住宅價格之變動趨勢資訊,透過不動產估價師尋找比較案例之概念, 搜尋與本季交易案例高度相似並具有替代性的相似房屋,計算於不同時 點之價格變動,進而以「類重複交易法」方式編製作為衡量住宅市場價 格變動的參考指標。目前編製完成全國及 6 直轄市住宅價格指數,編製 期間為 101 年第 3 季至 107 年第 4 季。

 

【臺北市地政局】臺北市107年不動產市場動態年報

 為完整呈現北市不動產市場脈動,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107年實價登錄資料為基礎,分兩大部分進行大數據統計。第一主軸由市場總體面出發,就實價登錄申報總件數及標的種類、各年度土地與房地之交易量及交易總金額、房地交易流通率等面向,宏觀闡述市場趨勢變化;第二主軸則細分各類不動產次市場,包括土地市場、住宅市場、辦公市場、店面市場及停車位等資料進行量價統計,提供微觀的市場動態,期藉完整不動產總體及次級市場動態統計,清楚呈現房市變化趨勢。

【臺北市地政局】臺北市108年6月不動產市場動態月報

最近一期(108年3月)實價登錄交易件數1,198件,較2月增幅114.31%,交易總金額為277.77億元,較2月增幅72.79%;住宅價格指數111.89,較2月110.13上升1.60%。

壹、3月實價登錄交易量較2月增加114.31%,交易總額增加72.79%
    108年3月實價登錄量價動態,全市交易量共1,198件,較2月559件增加639件,增幅114.31%;較去年同期1,190件增加8件,增幅0.67%,較去年平均1,022件增加176件,增幅17.22%,較5年均值1,150件增加48件,增幅4.17%。交易總金額為277.77億元,較2月160.76億元增加117.01億元,增幅72.79%;較去年同期318.28億元減少40.51億元,減幅12.73%,較去年平均273.99億元增加3.78億元,增幅1.38%,較5年均值318.45億元減少40.68億元,減幅12.77%。 (詳圖1)

【CRIC】2019年上半年中國房地產總結與展望|| 需求篇

CRIC數據顯示,今年前5月,67個樣本城市商品住宅市場繼續以改善需求為主導,三房穩居成交主力,100-140㎡面積段產品集中熱銷,四房佔比迅速增長;同時交叉分析來看,多數城市兩房、三房都朝大面積化、空間闊綽舒適型轉變。但受房價和購買力差異影響,不同能級城市間又顯著分化:一線城市熱銷產品趨向緊湊型小型化;二三四線城市大面積、舒適型產品去化更佳。

點閱更多

【Zillow】April Case-Shiller Results and May Forecast: Getting Back to Normal

  • Home prices climbed 3.5% year-over-year in April, a slowdown from 3.7% in March.
  • The 10-city composite rose 2.3% year-over-year, which was a slight gain from 2.2% growth in March. The 20-city composite climbed 2.5% year-over-year, down from 2.6% the previous month.
  • Nine of the 20 cities reported higher year-over-year price increase for April versus March. The greatest gains were in Las Vegas, Phoenix and Tampa.

watch more

【訂定】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內政部108.6.25台內營字第1080810179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以下簡稱都更評選申訴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各級主管機關副首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指派高級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就具有法律或都市更新專門知識之人員、本機關或所屬機關高級人員聘(派)兼之。

機關代表兼任委員者最多三人,且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總數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律專門知識。

都更評選申訴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三條 前條第一項聘請具有法律或都市更新專門知識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或檢察官。

二、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不動產估價師、技師或其他與都市更新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五年以上。

三、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三年以上,且教授法律或都市更新相關專門學科。

四、具有與都市更新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在該領域服務五年以上。

【修法】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內政部108.6.27台內營字第1080810931號令修正第6條條文

第六條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前,經合法登記之工廠,得以其既有廠地及毗鄰土地申請增建臨時廠房,並於增建完成後送請工業主管機關變更登記。

前項既有廠地,以該工廠於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前即已存在者為限;申請增建臨時廠房之毗鄰土地,其面積不得超過既有廠地總面積之二倍,並以申請一次為限。

申請增建之臨時廠房,其建蔽率新舊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十。建築之構造以磚造、加強磚造、金屬架構式構造、鋼構造等建築物為限。

頁面

Subscribe to 政大商學院信義不動產研究中心 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