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
修正「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單位:財政部
日期:108年6月20日
文號:台財產改字第10850001820號
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五、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國有土地面積合計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且未達該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四分之一者,其國有非公用土地得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依都更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讓售予實施者。
九、為利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前確認國有非公用土地分配方式,執行機關於獲知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准事業概要,或實施者逕行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舉辦公聽會,限期實施者提供預計更新後可分配樓地板面積等資料;依前點第一項規定評估作中央機關辦公廳舍或社會住宅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作中央機關辦公廳舍:
1、執行機關函實施者表達分配更新後房地將作為中央機關辦公廳舍,並副知都市更新主管機關。
2、執行機關函報更新後可分配樓地板面積等資料請主辦機關調配進駐機關。
3、主辦機關辦理調配,將結果通知相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