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評鑑獎勵要點(107.04.01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文化部文授資局蹟字第 10830031492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獎勵宗旨: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八 條及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以評鑑獎勵方式輔導鼓勵古蹟、歷史建 築、紀念建築之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執行機關:本要點之執行由本部文化資產局為之。 三、獎勵對象: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管理機關(構)或管理人 。 四、報名資格: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成果優良者,得由其 管理機關(構)、管理人自行報名,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 局(處)推薦報名,參與評鑑。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 護計畫尚未報主管機關備查者,其報名不予受理。 五、獎勵方式:經評鑑得獎者,依下列方式獎勵及公開表揚: (一)頒贈文化資產管理維護優良獎座一座,其名額由評鑑小組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