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所訂定之規約乃設立人及其子孫所為之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原則上應予尊重,難認與憲法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有違
祭祀公業所訂定之規約乃設立人及其子孫所為之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原則上應予尊重,難認與憲法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有違
201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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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145號 案由摘要: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等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 第 7 條(36.01.01) 民事訴訟法 第 279 條(107.11.28) 祭祀公業條例 第 4 條(96.12.12) 要 旨:按「自認」係指當事人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前承認他 造主張對自己不利之事實。從而當事人之一造,在別一訴訟事件所為不利 於己之陳述,縱使與他造主張之事實相符,亦僅可為法院依自由心證認定 事實之資料,究未可與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所稱之「自認」同視。次按 祭祀公業所訂定之規約乃設立人及其子孫所為之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 為,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上應予尊重,難認與憲法第 7 條保障性別平等 之意旨有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