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評鑑獎勵要點(107.04.01訂定)」
訂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評鑑獎勵要點(107.04.01訂定)」
201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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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文化部文授資局蹟字第 10830031492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獎勵宗旨: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八 條及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以評鑑獎勵方式輔導鼓勵古蹟、歷史建 築、紀念建築之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執行機關:本要點之執行由本部文化資產局為之。 三、獎勵對象: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管理機關(構)或管理人 。 四、報名資格: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成果優良者,得由其 管理機關(構)、管理人自行報名,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 局(處)推薦報名,參與評鑑。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 護計畫尚未報主管機關備查者,其報名不予受理。 五、獎勵方式:經評鑑得獎者,依下列方式獎勵及公開表揚: (一)頒贈文化資產管理維護優良獎座一座,其名額由評鑑小組決定之。 (二)以管理機關(構)、管理人之代表人員一人為原則,邀請出國進行 文化資產交流學習。 (三)前款出國交流學習計畫,由執行機關視當年度預算及文化資產保存 政策另行定之。 (四)函請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得獎管理機關(構) 敘獎有功人員。 (五)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得獎者,其次一年度向執 行機關所提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經費補助申請,依相關法 令規定從優核給。 (六)函請推薦單位敘獎相關人員。 (七)為傳承與推廣文化資產管理維護優良之維護經驗、營運模式以及具 特殊價值之處,經評鑑初審入選者,另由執行機關頒給獎狀、規劃 舉辦成果展覽及編印專輯出版。 六、評鑑作業: (一)簡章公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之評鑑獎勵,以每 二年辦理一次為原則。相關獎勵項目、獎勵對象、報名期間、評鑑 作業、報名文件等資訊,由執行機關另定簡章公告之。 (二)評鑑小組組成:執行機關為辦理評鑑工作,得遴聘專家學者、相關 學術團體公會代表及執行機關人員組成九至十五人評鑑小組為之, 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評鑑小組委員名單,於得獎 名單公布後對外公開。 (三)資格審查:報名截止後,由執行機關承辦業務單位就報名文件及資 料之完整性進行資格審查,提送評鑑小組報告。 (四)初審:由評鑑小組召開初審會議,就報名資料及文件內容進行審查 ,提名入選名單;必要時得聽取報名、推薦單位或主管機關簡報說 明。 (五)複審:由評鑑小組依入選名單及複審評鑑基準進行實地勘(訪)查 ,並召開複審會議決議得獎名單。 (六)評鑑小組委員應親自參與評鑑作業;評鑑會議之決議,以二分之一 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七)評鑑小組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為之。 七、評鑑基準: (一)初審: 1.管理維護概況。 2.管理維護組織及運作情形。 3.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情形。 4.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情形。 5.防盜、防災及保險設備設施或措施。 6.緊急應變計畫。 7.自籌財源以及其他經費挹注情形。 8.其他有關管理維護相關事項。 (二)複審: 1.建物及周圍環境維護現況:包括建築本體維護狀況、周遭環境維 護狀況等。 2.防災、防盜、保險計畫執行情形:包括日常管理維護及緊急應變 任務編組情形、防災防盜計畫落實、災害保險辦理情形、管理維 護人員教育訓練參與情形。 3.日常保養之落實:包括定期檢測及檔案紀錄落實狀況、定期保養 與維修情況。 4.維護經費使用情形:自籌或自行編列預算情形、其他經費挹注情 形。 5.再利用經營管理情形。 6.對於文化資產價值之彰顯。 八、報名注意事項:報名評鑑獎勵者,應履行或同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與評鑑。 (二)擔保報名檢送資料及文件,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 定之情事。 (三)其為報名資料及文件之著作財產權人者,應同意於初審入選後授權 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第三人,永久無償於國內外將入選、得獎之古 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管理維護資料及其報名文件所載內容推廣 使用,不受時間、次數之限制;其非著作財產權人者,應同意於初 審入選後協助取得各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第三 人為前開利用之同意書。 (四)前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評鑑獎勵活動(包括但不限表揚典禮、入 選名單複審實地勘(訪)查、出國交流學習計畫、編印專輯、文化 資產管理維護優良推廣與展覽)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 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入選、得獎之古蹟、歷史建 築或紀念建築管理維護資料及其報名文件全部或部分內容。 九、經費來源: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執行機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