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評鑑獎勵要點(107.04.01訂定)」
訂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評鑑獎勵要點(107.04.01訂定)」
201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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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文化部文授資局蹟字第 10830031492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獎勵宗旨: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八
條及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以評鑑獎勵方式輔導鼓勵古蹟、歷史建
築、紀念建築之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執行機關:本要點之執行由本部文化資產局為之。
三、獎勵對象: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管理機關(構)或管理人
。
四、報名資格: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成果優良者,得由其
管理機關(構)、管理人自行報名,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
局(處)推薦報名,參與評鑑。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
護計畫尚未報主管機關備查者,其報名不予受理。
五、獎勵方式:經評鑑得獎者,依下列方式獎勵及公開表揚:
(一)頒贈文化資產管理維護優良獎座一座,其名額由評鑑小組決定之。
(二)以管理機關(構)、管理人之代表人員一人為原則,邀請出國進行
文化資產交流學習。
(三)前款出國交流學習計畫,由執行機關視當年度預算及文化資產保存
政策另行定之。
(四)函請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得獎管理機關(構)
敘獎有功人員。
(五)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得獎者,其次一年度向執
行機關所提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經費補助申請,依相關法
令規定從優核給。
(六)函請推薦單位敘獎相關人員。
(七)為傳承與推廣文化資產管理維護優良之維護經驗、營運模式以及具
特殊價值之處,經評鑑初審入選者,另由執行機關頒給獎狀、規劃
舉辦成果展覽及編印專輯出版。
六、評鑑作業:
(一)簡章公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之評鑑獎勵,以每
二年辦理一次為原則。相關獎勵項目、獎勵對象、報名期間、評鑑
作業、報名文件等資訊,由執行機關另定簡章公告之。
(二)評鑑小組組成:執行機關為辦理評鑑工作,得遴聘專家學者、相關
學術團體公會代表及執行機關人員組成九至十五人評鑑小組為之,
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評鑑小組委員名單,於得獎
名單公布後對外公開。
(三)資格審查:報名截止後,由執行機關承辦業務單位就報名文件及資
料之完整性進行資格審查,提送評鑑小組報告。
(四)初審:由評鑑小組召開初審會議,就報名資料及文件內容進行審查
,提名入選名單;必要時得聽取報名、推薦單位或主管機關簡報說
明。
(五)複審:由評鑑小組依入選名單及複審評鑑基準進行實地勘(訪)查
,並召開複審會議決議得獎名單。
(六)評鑑小組委員應親自參與評鑑作業;評鑑會議之決議,以二分之一
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七)評鑑小組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為之。
七、評鑑基準:
(一)初審:
1.管理維護概況。
2.管理維護組織及運作情形。
3.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情形。
4.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情形。
5.防盜、防災及保險設備設施或措施。
6.緊急應變計畫。
7.自籌財源以及其他經費挹注情形。
8.其他有關管理維護相關事項。
(二)複審:
1.建物及周圍環境維護現況:包括建築本體維護狀況、周遭環境維
護狀況等。
2.防災、防盜、保險計畫執行情形:包括日常管理維護及緊急應變
任務編組情形、防災防盜計畫落實、災害保險辦理情形、管理維
護人員教育訓練參與情形。
3.日常保養之落實:包括定期檢測及檔案紀錄落實狀況、定期保養
與維修情況。
4.維護經費使用情形:自籌或自行編列預算情形、其他經費挹注情
形。
5.再利用經營管理情形。
6.對於文化資產價值之彰顯。
八、報名注意事項:報名評鑑獎勵者,應履行或同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與評鑑。
(二)擔保報名檢送資料及文件,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
定之情事。
(三)其為報名資料及文件之著作財產權人者,應同意於初審入選後授權
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第三人,永久無償於國內外將入選、得獎之古
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管理維護資料及其報名文件所載內容推廣
使用,不受時間、次數之限制;其非著作財產權人者,應同意於初
審入選後協助取得各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第三
人為前開利用之同意書。
(四)前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評鑑獎勵活動(包括但不限表揚典禮、入
選名單複審實地勘(訪)查、出國交流學習計畫、編印專輯、文化
資產管理維護優良推廣與展覽)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
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入選、得獎之古蹟、歷史建
築或紀念建築管理維護資料及其報名文件全部或部分內容。
九、經費來源: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執行機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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