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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出租人如無即表示反對之意思,縱未收取使用收益之代價,其條件仍為成就

裁判字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869號
案由摘要:請求確認土地使用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民法 第 451 條(104.06.10)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20 條(91.05.15)
要  旨: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
          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而定期租賃期滿後之得變為不定期
          租賃者,在出租人方面,係以有無即表示反對之意思為條件,而非以有無
          收取使用收益之代價為條件,如無即表示反對之意思,縱未為使用收益代
          價之收取,其條件仍為成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1/9(三) 中華全球建築學人交流協會演講

主講人:北京清華大學建築學院 張弘教授 
講  題:鄉村振興戰略背景下的實踐模式探索 
經  歷:美國麻省理工學院高級訪問學者。現任清華大學建築學院黨委副書記, 
建築與技術研究所副教授、副所長,中國建築學會地區建築專委會秘書 
長,國家一級註冊建築師。主要研究方向為:可持續建築設計及其理論, 
建築資訊化與產業化,既有建築改造與提升研究。 
時  間:108年01月09日(星期三)睌上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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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立法院第 9  屆第 6  會期第 15 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內容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第 37 條   山坡地範圍內原住民保留地,除依法不得私有外,應輔導原住民取得承租
           權或無償取得所有權。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政府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
           一、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各款事業及所有權人
               依該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一併徵收。
           二、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審認符合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
               災後之復原重建用地需求。
           三、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以原住民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
           四、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未能拍定原住民保留地。
           政府依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承受之原住民保留地,除政府機關依法撥

1/18(五) 地政論壇-都更VS.危老的競與合【中國地政研究所】

專       題:都更VS.危老的競與合
講       者: 
(1) 花敬群 內政部 政務次長
(2) 王進祥 中國土地改革協會 名譽理事長/內政部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委員
(3) 林旺根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董事/宏國德霖科技大學不動產經營系 兼任副教授
(4) 陳立夫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系 教授/中國土地改革協會 副理事長
 
時       間:民國108年1月18日(星期五)9:00–11:30
地       點:土地改革紀念館十樓會議廳/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一號十樓
主辦單位:中國地政研究所、土地改革紀念館、中國土地改革協會
協辦單位:中國文化大學都市計劃與開發管理學系、台北市都市更新學會

報名方式:歡迎利用本所網站報名,請點選【活動與課程】
收費標準:無時數認證者免費。/不動產估價師時數認證共一小時,200元。
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認證:3小時。(由中國土地改革協會提供)

 

報名網址

【法規】未繼承登記土地合法使用人優先購買權爭議 釋 773: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釋字第773號解釋指出,就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優先購買權的要件而言,判斷是否確為合法使用人而有優先購買權,須審究其在法律上有無使用的正當權源,所生效果亦僅確認主張有優先購買權人得否替代得標人而為買賣契約的買受人,皆涉及私法法律關係而應依民法相關規定判斷,與公權力的行使無關,主張有優先購買權人所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的訴訟,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的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受理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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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人民依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爭議 釋 772: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釋字第772號解釋說明,國家實施土地總登記,將土地登記為國有,為國家統治權的行使。讓人民向國家申請讓售已登記為國有的土地,具有強烈的政策色彩,國有財產署審查確認是否合於規定,以決定是否准駁,為公權力的行使。申請讓售國有土地事件的雙方當事人,必然是國家與一般人民的關係,一般人民間不可能成為該法律關係的權利義務主體;另一方面,申請人及所申請讓售之不動產若均符合規定,主管機關即應准許其申請,並以法律規定的計估方法決定讓售價格,並不適用私法上契約自由原則。國有財產署依規定為准駁與否的決定,是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而非國庫行為,具有公法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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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

107-12-28 17:00 營建署

立法院院會今(28)日三讀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內政部長徐國勇表示,都市更新是蔡總統的重要政見,修法推動過程也獲得賴院長全力支持,非常感謝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朝野黨團的共同協助,使本法順利完成立法。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從「健全重要機制」、「解決實務困境」、「強化程序正義」等3大面向,務實提出都更具體可行的解決方案,期盼在各方權益衡平下,讓都更重新出發,成為促進國家建設與都市發展的有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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