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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人民依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爭議 釋 772: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法規】人民依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爭議 釋 772: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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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72號解釋說明,國家實施土地總登記,將土地登記為國有,為國家統治權的行使。讓人民向國家申請讓售已登記為國有的土地,具有強烈的政策色彩,國有財產署審查確認是否合於規定,以決定是否准駁,為公權力的行使。申請讓售國有土地事件的雙方當事人,必然是國家與一般人民的關係,一般人民間不可能成為該法律關係的權利義務主體;另一方面,申請人及所申請讓售之不動產若均符合規定,主管機關即應准許其申請,並以法律規定的計估方法決定讓售價格,並不適用私法上契約自由原則。國有財產署依規定為准駁與否的決定,是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而非國庫行為,具有公法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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