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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法規】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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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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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立法院第 9  屆第 6  會期第 15 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內容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第 37 條   山坡地範圍內原住民保留地,除依法不得私有外,應輔導原住民取得承租
           權或無償取得所有權。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政府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
           一、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各款事業及所有權人
               依該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一併徵收。
           二、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審認符合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
               災後之復原重建用地需求。
           三、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以原住民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
           四、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未能拍定原住民保留地。
           政府依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承受之原住民保留地,除政府機關依法撥
           用外,其移轉之受讓人以原住民為限。
           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出租衍生之收益,得作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原住民族
           地區經濟發展及基礎設施建設、原住民族自治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
           條規定之限制。
           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取得資格條件與程序、開發利用與出租、出租衍生
           收益之管理運用及其他輔導管理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
           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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