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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73號解釋指出,就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優先購買權的要件而言,判斷是否確為合法使用人而有優先購買權,須審究其在法律上有無使用的正當權源,所生效果亦僅確認主張有優先購買權人得否替代得標人而為買賣契約的買受人,皆涉及私法法律關係而應依民法相關規定判斷,與公權力的行使無關,主張有優先購買權人所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的訴訟,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的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受理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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