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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專區

【內政部營建署】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專區

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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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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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都市計畫地區以外之鄉村地區,受限於非都市土地僅採現況編定,並未進行完整的土地使用規劃,以致鄉村地區未能導入所需之公共設施,使得環境逐漸窳陋、居住生活品質不佳。為改善鄉村地區公共設施、居住、產業等發展問題,本部於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畫」,將「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作為國土空間發展之重要策略,期望透過鄉村地區課題盤點,研擬空間發展策略及土地利用綱要計畫,同時整合各部會現有政策資源投入公共建設,從生活、生產、生態等面向,協助環境改善、協調產業需求並維護生態景觀,以形塑鄉村地區特色風貌。

依「全國國土計畫」以及本部108年2月21日修正之「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為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載明內容之一,惟因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辦理時程急迫,依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應於109年4月30日前公告實施,經評估作業能量無法於前開期限內完成,爰經本部國土計畫審議會討論,決定第1版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先行指認優先規劃地區,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再依國土計畫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啟動變更各該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就鄉(鎮、市、區)或其他適當範圍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並納入各該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以作為後續土地使用或空間發展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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