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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方案」特定地區土地檢討變更

【內政部營建署】「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方案」特定地區土地檢討變更

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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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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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條文於99年6月2日公布施行,其中第33條、第34條規定,於101年6月2日前輔導未登記工廠公告劃定特定地區及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於輔導期間106年6月2日止排除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規相關處罰。另立法院通過該法修正條文(103年1月22日公布施行),第33條輔導期間順延3年,輔導期間順延3年(延至109年6月2日止)。

本部於102年10月17日公告實施「全國區域計畫」,落實行政院核定「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方案」政策,配合就前開特定地區,研訂得由特定農業區檢討變更為一般農業區之檢討變更原則。

 

本部依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及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相關規定,辦理直轄市、縣(市)特定地區檢討變更案件,說明如下:

一、經濟部已劃定公告186處特定地區,其現行土地使用分區屬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者有112處,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後函送本部辦理審查作業者計有103案(其餘9案因各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未審查通過,並未函送本部):

  1. 准予核備者:60案;包含高雄市6案、臺中市21案、臺南市4案、桃園市5案、彰化縣22案及嘉義縣2案。
  2. 不予同意核備者:43案;包含高雄市13案、臺中市9案、臺南市8案、桃園市2案、新竹縣1案、苗栗縣2案、彰化縣7案及南投縣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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