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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行政院會拍板房地合一稅2.0 法人個人5年內賣屋課重稅35%~45%

【聯合報】行政院會拍板房地合一稅2.0 法人個人5年內賣屋課重稅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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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所得稅法第14之4條規定,依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房屋、土地期間認定適用稅率,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為45%;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為35%;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是20%;持有期間超過10年為15%;另外若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則為20%。

這次修法,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修正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若持有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若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35%;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稅率為45%;超過2年,稅率為35%。

另外,修法也將法人納入。為抑制營利事業短期炒作不動產,並防杜個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短期買賣房地規避稅負,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合併申報,法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持有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35%;持有房地期間超過5年者,稅率為20%;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規定計算之房地交易課稅所得,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稅率為20%。

至於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稅率為45%;超過2年之稅率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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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11:27:07聯合報 記者賴于榛/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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