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 to top

【自由時報】空戶出售只要符合這幾項 仍適用土地增值稅優惠

【自由時報】空戶出售只要符合這幾項 仍適用土地增值稅優惠

焦點新聞
-
政府政策
-
台灣
閱覽次數753

出售房屋,若符合相關規定,就可辦理自用優惠土地增值稅,稅率以10%計算,較一般土地增值20~40%少許多,但自用增值稅有一生一次或是一生一屋的規定,而非無限享用。

另外,依照土地稅法第9條的規定,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同法第34條規定自用住宅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只以一次為限。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在出售房地產時,如果出賣人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的規定,通常本人、配偶或是直系親屬,戶籍必須遷入出售地才可以開始申報土地增值稅。

但若該物件是空戶,出售者戶籍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者,鄭文在說,這類案例原不得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但為顧及納稅義務人困難,只要戶籍遷出未滿1年,且出售前1年沒有出租、營業的情形,都可以向稅捐處提出申請,免再遷入戶籍,仍可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點閱更多

我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