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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縣市國土計畫均已審竣,預定今年底公告實施

【內政部營建署】縣市國土計畫均已審竣,預定今年底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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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修正案經總統109年4月21日公布施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功能分區圖,分別延長辦理期限為1年及2年。依據修正後「國土計畫法」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於110年4月30日前公告實施,並於114年4月30日前公告各地方國土功能分區圖,屆時「國土計畫法」將全面上路。

為依法定期程完成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相關作業,18直轄市、縣(市)政府已於106至108年間完成計畫草案,並依法辦理座談會、公開展覽、公聽會、提請各該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分別於109年1月至3月間函送本部辦理審議作業,案經本部分別於109年2月至4月間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專案小組會議討論(計19場),完成第一階段審查作業。

18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因地制宜擬訂各該國土計畫(草案),其計畫內容各有不同情形。經專案小組會議審查過程,大致可歸納為跨縣市或全國共通性處理原則之共通性議題及個別縣市之焦點性議題等二類。其中共通性議題包含計畫人口(環境容受力)、產業用地總量、城鄉發展地區第2類之3及未來發展地區、宜維護農地面積總量、都市計畫農業區、部門空間發展策略計畫、因應氣候變遷土地使用規劃原則、特殊性土地使用管制原則等,本署並就前開各項議題研擬通案性處理原則,經大會討論確定政策方向後,提供縣市政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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