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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95 號

【釋字】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9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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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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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系爭解釋公布前,人民對於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並無法律依據得以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故聲請人於系爭都市計畫公告後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依當時法律適用之情形,自難歸責於聲請人。況系爭都市計畫屬法規性質,聲請人縱然於公告時客觀上得以知悉該公告內容,是否即可理解此一外觀屬法規命令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其中具體項目為行政處分而得及時提請司法審查,於系爭解釋公布前實亦難以期待。按系爭解釋要求「立法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增訂相關規定,使人民得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提起訴訟以資救濟」。立法院爰修正公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263條條文,並增訂公布第237條之18至第237條之31條文及第二編第五章章名「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並自109年7月1日施行,以落實系爭解釋(立法院公報第108卷第103期院會紀錄第104頁至第108頁及所附條文對照表參照)。是因聲請人聲請補充解釋釋字第156號解釋而作出系爭解釋,已促使行政訴訟法之修改並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對憲法之維護確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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