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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房研協】中國《住房租賃條例》首發,住房租賃市場也要以“穩”為主

【中房研協】中國《住房租賃條例》首發,住房租賃市場也要以“穩”為主

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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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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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關於《住房租賃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條例》包含總則、出租與承租、租賃企業、經紀活動、扶持措施、服務與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等8章,共66條。其中:

  1.在“出租與承租”方面,《條例》明確:(1)出租人應當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居住空間,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用於居住; (2)在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內,除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單方面解除住房租賃合同,不得單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3)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住房租賃合同的,應當通過房屋網簽備案系統進行備案。住房租賃企業租賃住房或者房地產經紀機構促成住房租賃的,由住房租賃企業或者房地產經紀機構辦理住房租賃合同網簽備案;(4)承租人可以持住房租賃合同,按照有關規定申領居住證等,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等。

  2.在“租賃企業”方面,《條例》明確:(1)住房租賃企業不得以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以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在住房租賃合同中包含租金貸款相關內容;(2)國家鼓勵住房租賃企業與承租人簽訂租賃期限為3年以上的住房租賃合同等;

  3.在“扶持措施”方面,《條例》明確:(1)國家鼓勵通過新增用地專門建設租賃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租賃住房,利用整幢既有房屋用於出租,將商業辦公用房、工業廠房等非住宅改建為租賃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賃住房供應;(2)國家支持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創新針對住房租賃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支持發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支持住房租賃企業發行信用債券等;

  4.在“服務與監督”方面,《條例》明確:(1)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房租賃指導價格發布製度,定期公佈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租賃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信息,對於租金上漲過快的,可以採取必要措施穩定租金水平;(2)住房租賃企業存在支付房屋權利人租金高於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長於給付房屋權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風險經營行為的,房產管理等部門應當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加強對租金、押金使用等經營情況的監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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