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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全國國土計畫之環境敏感地區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之檢討及配套措施辦理情形

【內政部營建署】全國國土計畫之環境敏感地區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之檢討及配套措施辦理情形

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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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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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於105年1月6日公布,並於105年5月1日起施行。全國國土計畫依據國土計畫法第4條規定,歷經2年的規劃及審議,於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為我國管轄之陸域及海域所訂定引導國土資源保育及利用的空間發展計畫,並針對土地資源特定,劃分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和城鄉發展地區等四大國土功能分區。

依全國國土計畫與國土功能分區劃設相關之空間指導事項,都市計畫區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將可能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四類、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及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等三種功能分區。屬國土保育地區第四類、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範圍內之都市計畫土地,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配合辦理完成各該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或個案變更;屬於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範圍內之都市計畫土地,當地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通盤檢討時,應參酌有關環境敏感地區主管機關意見,並配合保護、保育或防災需要,檢討土地使用計畫,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用地,或依據環境敏感特性檢討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其處理原則如圖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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