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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

【內政部營建署】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

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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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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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業於105年5月1日施行,依據該法第45條規定,自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是以,於國土計畫法施行後 6 年內,現行非都市土地將依據該法進行管制。

又依國土計畫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規模、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條件、程序、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禁止或限制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屬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仍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本署刻研議以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取代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研訂使用地編定類別,並據以研訂「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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