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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新版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司法院】新版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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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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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等權利受及時、有效、完整之保障,於其權利因都市計畫而受有侵害時,得及時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並藉以督促主管機關擬定、核定與發布都市計畫時,遵守法律規範,是以,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之意旨,乃特別要求應於該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增訂相關規定,使人民得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提起訴訟以資救濟。

行政訴訟法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定自109年7月1日施行,以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之方式,規範人民得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時,得提起訴訟以資救濟。該訴訟具客觀訴訟之性質,亦有兼顧保障人民主觀權利之功能,此次重要之修正內容含括原告資格、被告資格、訴訟客體、訴訟要件、訴訟管轄、起訴期間之限制、重新自我省查程序、訴訟參加、個案審理及裁判範圍、裁判宣告種類、判決後續效力、保全程序等。

我國都市化快速發展,不僅影響土地資源分配與人口經濟成長,更涉及人民生活品質與居住正義議題,如何能兼顧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及人民基本權利保障,於人民財產權因都市計畫而受有侵害時,得及時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並藉以督促主管機關擬定、核定與發布都市計畫時,遵守法律規範,誠屬本次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之旨趣所在。本次修法,不僅開啟我國行政訴訟法規範審查之先河,更具有促進人民權利保障、貫徹依法行政等重大意義,期待修正施行後,能賦予人民關於違法都市計畫更周全行政救濟制度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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