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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6 年度「租金資料或價格蒐集、負擔基準及補貼金額計算方式之研究」 專業服務委託案 結案報告書

【內政部】106 年度「租金資料或價格蒐集、負擔基準及補貼金額計算方式之研究」 專業服務委託案 結案報告書

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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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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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 1 月 11 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第 11 條第 1 項:「主管機關 擬定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額度與戶數,應斟酌居住地區住宅行 情、人口數量及負擔能力等因素決定之。」同條第 2 項:「主管機 關預定每一年度之住宅租金補貼之額度與戶數,應斟酌居住地區租 金水準、受補貼家戶之所得、戶口數與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狀況及 負擔能力等因素決定之。」同條第 3 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二年內,完 成相關租金資料或價格蒐集、負擔基準及補貼金額計算方式之建 立。」依上開規定,應於 107 年 12 月 22 日前完成建立相關價格租 金資料蒐集、負擔基準與分級補貼金額計算方式等作業,另配合住 宅補貼受理申請時間預計於108年度申請案適用分級補貼的規定, 爰辦理專業服務委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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