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二條之一不規則基地認定原則
【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二條之一不規則基地認定原則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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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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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二條之一不規則基地認定原則,修正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為配合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於 107年12月28日修正發布及實務執行需要,刪除原本府 103年 1月 7日府授都規字第 10237772400號函不規則基地條件「(一)周邊 鄰地均已建築完成或經畸零地調處委員會決議准予單獨建築者」。 二、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二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條文)有關「不規則基地」認定應符合附件圖例規定及以下原則: (一)基地未申請任何容積移入及容積獎勵。 (二)若基地兩面以上臨路,基地內道路截角應併同納入基地(以未截角前之基地範圍為準)檢討計算。 (三)為免循地籍分割方式肇致不規則基地,建築基地如為88年12月17日以後辦理土地分割或合併者,不得視為本條文所稱不規則基地。但逕為分割、判決分割者,不在此限。 三、本府 103年 1月 7日北府授都規字第 10237772400號函「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二條之一不規則基地認定原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四、請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臺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會員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