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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申請建築執照時已出具同意書作為私設通路之土地,即應保持私設通路範圍及供通行使用,該私設通路為建築執照核發要件之一 【法源法律網】

【法規】申請建築執照時已出具同意書作為私設通路之土地,即應保持私設通路範圍及供通行使用,該私設通路為建築執照核發要件之一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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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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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47號
案由摘要: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48、767 條(104.06.10)
          民事訴訟法 第 386 條(107.06.13)
          建築法 第 1、97 條(100.01.05)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 條(107.03.27)
要  旨:申請建築執照時已出具同意書作為私設通路之土地,即應保持私設通路範
          圍及供通行使用,該私設通路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 條
          所留設,乃為建築執照核發要件之一。此外,特定當事人間倘以不動產為
          標的所訂立之債權契約,其目的隱含使其一方繼續占有該不動產,並由當
          事人依約交付使用,其事實為第三人所明知者,縱未經以登記為公示方法
          ,因已具備使第三人知悉該狀態之公示作用,自應與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
          方法之效果等量齊觀,並使該債權契約對於受讓之第三人繼續存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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