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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都市更新簡訊第82期(2019/06)

【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都市更新簡訊第82期(2019/06)

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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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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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第 9 次修正在今年 2 月 1 日生效,實 施後相關配套子法、授權地方政府應訂定的自治 法規也陸續啟動研商修訂作業,本基金會刻正參與營建 署都市更新作業手冊,以及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都 更法令相關檢討,希望透過歷年來累積的執行經驗,回 饋至修法內容,讓更新法令機制更為完善。由於此次更 新條例修訂幅度較大,連帶提高相關子法、地方法令配 套修訂的複雜性。面臨修法的調適期,都更的法制面與 執行面難免有所折衝,但在歷經多場修法研商會議,各 界集思廣益後,新的遊戲規則逐漸成形。

都更子法修訂動態

更新條例相關子法及授權地方政府應增修訂自治法 規規劃預期在更新條例修正公布施行日後 6 個月內修訂 完成,即今年 7 月底前完成修訂作業。內政部主管修訂 都市更新子法部分共有 11 項,其中「各級都市更新及爭 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 散辦法」、「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已分別於今年五月 公布,「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與四個公開評選相 關子法也在六月公告,僅剩審議收費辦法尚未公布。

修訂的子法中最受矚目的首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 獎勵辦法」修訂,因為因應「容積獎勵明確化」方向, 修正後的「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統一明確規範 建築容積獎勵項目、額度、計算公式及申請條件,除了 原有的原容積大於基準容積、提供公益設施、提供公共 設施、文化資產保存、綠建築、時程獎勵、規模獎勵及 處理舊違章建築戶等獎勵項目外,結構堪慮建築物、智慧建築、無障礙環境設計、耐震設計及協議合建等獎勵 項目也都納入中央容積獎勵項目。 另外,此次更新條例修正權利價值鑑價規定,增訂 權利變換專業估價者由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指定, 無法共同指定時,由實施者指定一家,其餘二家由實施 者自各級主管機關建議名單中選任之。爰此,配合修訂 「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6 條除規範專業估價者範疇外, 第三項有關建議名單係以「受理權利變換計畫之主管機 關所提名單」為準,第 7 條則規範專業估價者選任應於 擬具權利變換計畫舉辦公聽會前,並規定其選任地點、 通知、應有第三人見證、選任家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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