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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團體或機構依規定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且符合一定條件之公有土地及房屋,得免徵土地稅及房屋稅

供團體或機構依規定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且符合一定條件之公有土地及房屋,得免徵土地稅及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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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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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稅 字第 1070066680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8 年 02 月 25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5 卷 36 期 9209-9210 頁
相關法條: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7 條(99.05.07)
          房屋稅條例 第 14 條(103.06.04)
要  旨:對於供團體或機構依規定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公有土地及房屋,得
          免徵土地稅及房屋稅,但公有房屋免徵房屋稅部分,須以學生設籍於公立
          學校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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