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確定判決屬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之一種,但仍無從認定取得此一確定判決後,即必定可獲行政機關准許核發建物之使用執照
法院確定判決屬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之一種,但仍無從認定取得此一確定判決後,即必定可獲行政機關准許核發建物之使用執照
201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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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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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7年度重上字第730號 案由摘要:確認建物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247 條(107.11.28)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第 32 條(99.12.20) 要 旨:法院確定判決屬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之一種,但仍無從認定取得此一確定 判決後,即必定可獲行政機關准許核發建物之使用執照。因此,當事人無 法獲准核發使用執照此一法律上地位之不安,尚難以確認判決除去,自難 認其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