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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地政司】114年3月10日 修正「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第2點、第5點、第6點及第4點附件一,並自115年5月1日生效

【內政部地政司】114年3月10日 修正「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第2點、第5點、第6點及第4點附件一,並自115年5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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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四點附件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四點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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