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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地政司】115年3月18日 依土地法第12條第2項申請復權登記,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適用

【內政部地政司】115年3月18日 依土地法第12條第2項申請復權登記,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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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一月十日台七四內字第五四二號函及七十三年四月十八日台七三內字第五八八七號函核復事項二至四,業經該院以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院臺建字第一一四○○一五二○七號函停止適用,爰浮覆地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依土地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回復其所有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請求權時效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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