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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土地所有權人 訂定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保障土地所有權人 訂定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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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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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日前表示,為保障考古遺址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實施容積率管制地區內,經指定考古遺址,致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依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申請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

內政部指出,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授權內政部就因考古遺址之指定、考古遺址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使用訂定辦法,爰訂定「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內政部說明,依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5條規定,送出基地可移出之容積,以移轉至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其他可接受之建築土地建築使用為限。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惟接收基地不得位於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及河川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以確保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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