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請讓售土地,機關所為准駁與否之決定,應係行政處分而非國庫行為,具有公法性質,非普通法院所得審究
當事人申請讓售土地,機關所為准駁與否之決定,應係行政處分而非國庫行為,具有公法性質,非普通法院所得審究
2019.02.24
最新公告
-
法律新訊
閱覽次數378
當事人依國有財產法第 52-2 條規定向機關申請讓售土地,機關所為准駁與否之決定,應係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而非國庫行為,具有公法性質,自非普通法院所得審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