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合法房屋認定之實施建築管理日期,因地目等則變更致生疑義1案,請查照。
【公告】合法房屋認定之實施建築管理日期,因地目等則變更致生疑義1案,請查照。
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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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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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建築法第3條規定:「本法適用地區如左: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二、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三、經內政部指定地區。前項地區外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本法亦適用之。第1項第2款之適用範圍、申請建築之審查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有關「實施建築管理前」基準日期之認定,本部並以91年3月19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00018726號函(如附件)釋示4種情形在案,先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