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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8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公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8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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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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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 定及行政院一百十四年四月一日院臺消保字第一一四五○○五六二一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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