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贈與配偶房屋 仍需要申報繳納契稅
【公告】贈與配偶房屋 仍需要申報繳納契稅
2025.02.16
最新公告
-
法律新訊
閱覽次數70
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因此,若將房屋贈與給配偶,依照上開條例之規定,贈與人與受贈人應在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並按契稅標準價格6%稅率課徵。
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因此,若將房屋贈與給配偶,依照上開條例之規定,贈與人與受贈人應在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並按契稅標準價格6%稅率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