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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公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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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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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規定,將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納入容積移轉適用範圍,名稱並修正為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並因應國土計畫法施行、維護容積接受地區居住品質及公共安全,爰修正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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