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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預告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2條、第3條條文。

【公告】預告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2條、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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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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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放寬原建築容積適用時間點至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造執照,於實施容積管制後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可提高整合誘因,有利民眾權益保障,並使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針對原建築容積獎勵之認定與執行方式一致,爰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 點第2款規定,預告期間為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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