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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夫妻間因理財需要,相互贈與土地、房屋之相關稅捐說明

【公告】夫妻間因理財需要,相互贈與土地、房屋之相關稅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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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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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夫妻間贈與土地,可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即暫時不繳納,待下次移轉予第三人時再繳納;或採一般贈與移轉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不論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須至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方能持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或繳款書及相關書表至地政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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