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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修正「新北市市有不動產參加都市更新處理原則」部分規定

【公告】 修正「新北市市有不動產參加都市更新處理原則」部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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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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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土地面積合計占該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得由財政局或本府城鄉發展局專案報本府核定,由本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且市有不動產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五條之一規 定參與重建者,於重建計畫向危老重建主管機關申請之日起,準用 第十一點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於重建計畫因失效、撤銷、撤回、 駁回者,準用第十一點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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