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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地主合建分屋應如何報繳契稅?

【公告】地主合建分屋應如何報繳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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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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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因地主與建商訂有合建分屋契約,其實際上為地主以所持有土地部分持分與建商交換分配取得之新建物部分,應屬於交換行為。如果交換取得房屋之核定契價大於被交換土地之公告現值,等值部分應按2%交換稅率核課契稅,差額部分則按6%稅率核課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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