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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未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而擅自於都市計畫地區建造之建築物即屬違章建築

【公告】未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而擅自於都市計畫地區建造之建築物即屬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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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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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從事「建造」建築物行為,應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未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者,該擅自建造之建築物即屬於違章建築。又所謂「建造」行為,依建築法第 9 條規定,包括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四種態樣,從事此等行為,均應經主管機關的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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