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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立院初審開放REIT採雙軌制 關鍵條文保留待協商

【中央社】立院初審開放REIT採雙軌制 關鍵條文保留待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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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指出,2003年便依法允許REIT採信託架構發行,由信託業擔任發行主體,但為替台灣資本市場注入活水,因此參考日本、新加坡做法,開放REIT採基金架構發行,加上現行信託架構雙軌併行。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設立資格條件方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的條文明定,具不動產投資管理經驗的機構擔任專業股東,且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的50%;另參考國外制度暨考量現行證投信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擬授權金管會訂定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等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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