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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擅自使陽臺空間壓縮 增加室內面積 屬增建行為

【公告】擅自使陽臺空間壓縮 增加室內面積 屬增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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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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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未經申請許可並發給建造執照,擅自於主建物與附屬建物陽臺間附加設置構造物,使附屬建物之陽臺空間遭到壓縮,不僅喪失原有陽臺之功能,並於主建物原有落地門窗與系爭構造物間新形成頂有遮蔽、周有圍繞之室內型態,以增加該建築物可使用的室內面積者,雖未變更建築物總面積,仍屬建築法第9條第2款之增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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