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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重購自用住宅用地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 將被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

【公告】重購自用住宅用地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 將被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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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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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地上建物為其中1人所有,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所以在5年管制期間內,重購地需「持續」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即使戶籍短暫遷出也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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